最美公交司机猝死不被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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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日新闻 浏览:198次 时间:2021-01-30
1月25日,福建省福清市一名公交司机突发心梗,不断捶胸,但他坚持驶离主干道靠边停车,保护了一车乘客安全。福清市华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薛先生说:“有两个乘客帮忙报警,但司机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司现在配合家属做好善后工作。”
目前,公交公司与陈师傅家属就赔偿问题产生了分歧,弟弟对三年前公司让陈师傅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产生了疑问,“哥哥所在的汽运公司曾让所有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每月给500元补贴,因此陈师傅不能认定工伤,公司称出于人道主义只能赔偿10万元。”
全民法务说法:
在此案件中,公交公司与陈师傅家属之间的主要争议点就是关于陈师傅的猝死是否属于工伤?以及陈师傅与公交公司签订的不购买社保的协议有效吗?很多网友对此展开了讨论,想了解更多的相关知识。下面全民法务就为大家整理了工伤认定办法的法律规定以及如何进行工伤认定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首先,关于是否为工伤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之规定视为工伤。
司机陈师傅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突发心梗,不断捶胸,但他坚持驶离主干道靠边停车,保护了一车乘客安全”,驾驶公交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个场景、紧急停车保障了全车人的生命安全维护了公共利益,因此,毫无疑问,陈师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工伤赔付。
其次,公交公司称陈师傅自动放弃社保,那么公交公司与陈师傅签订的不购买社保的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种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法律明确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按照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公交公司与陈师傅签订的不购买社保的协议其实是无效的。公交公司就需要依法承担陈师傅的工伤补偿以及不为员工购买社保的相应责任。